划建设局年部门预算已于1月24日漳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第2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我单位2019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与建设、城镇化建设及改造、工程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房地产和物业行业管理、给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港口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城市雕塑实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负责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四)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制定地块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出让计划。
(五)负责城市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审批交通、市政、临时建设、临时市政设施方案。
(六)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备;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及信息化建设管理;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受理和办理涉及城乡规划的行政复议。
(七)负责旧村改建、新建的规划编制;参与危房改造的审批。
(八)负责编制、调整管委会及下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执行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评价体系的初审工作。
(九)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负责市政施工企业及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场站等基本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开发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燃气供应许可和燃气企业资质的审核与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铁路规划、前期及建设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开发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责任。拟订开发区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十三)承担推进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指导开发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承担开发区房屋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开发区房地产、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代理机构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地产开发资质及物业服务资质申请、审核、年检和各企业信用记录、检查、备案工作。
(十五)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做好销售行为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协助开发区房地产协会相关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行业、中介市场的投诉及纠纷。
(十七)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八)拟订开发区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和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开发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十九)承担开发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承担监督管理开发区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负责开发区建筑安装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机构等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管理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指导建筑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监督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开发区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监督开发区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市场准入、安装和验收;协调开发区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十一)编制实施开发区建设建材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建材行业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开发区建材行业的管理;管理开发区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导推广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材料节能工作,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科研与推广应用。
(二十二)负责开发区给排水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审批开发区用户排水许可;负责开发区城市排污管理职责,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
(二十三)承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规划建设局包括7个机关行政科室,其中:其中列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 规划建设局 | 财政拨款 | 37 | 28 |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9年,规划建设局主要任务是:负责开发区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工程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房地产和物业行业管理、给排水规划、污水处理等工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大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安居房建筑方案设计。
(二)推进海滨学校(二区1-2102地块)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开工、建设。
(三)完成PPP项目的签约落地,并推进项目实施。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19年,规划建设局部门收入预算为11045.00万元,比上年增加8071.5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新增了国防项目建设。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265.26万元,比上年增加6291.8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新增了国防支出。
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0万元。主要用于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漳州开发区分中心经费补助。
国防支出7066万元。主要用于国防动员。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城乡社区管理事务)17.00万元,主要用于编制房地产年刊和购买物业检查考评服务。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443.60万元,主要用于规划建设局基本支出、服务购买等业务支出。
工程建设管理30.00万元,主要用于2018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奖励。
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1486.70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规划建设局基本支出和固定资产采购、服务购买等业务支出。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300.0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单位雨污管道维护工程。
地震应急救援10.00万元,主要用于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275.8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为1,779.74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1,779.74万元。
七、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17.8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117.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321.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本单位2019年度没有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
2019年预算安排6.00万元。主要用于会议室租用、公务用餐等方面的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9年预算安排16.10万元,其中:公车运行费16.10万元,公车购置费0万元。
与去年持平。
九、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无。
十、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规划建设局(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92.62万元,比2018年增加462.2万元,主要是因为2019年新增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等费用,其中包括:“多规合一”编制费用、规划设计咨询勘察测量、安全生产、业务委托、诉讼、咨询等费用。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规划建设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0.00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12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底,规划建设局本级及所属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规划建设局涉及管委会绩效目标10个,涉及规划建设局财政拨款资金共0万元,其中:
1.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110万元,其中“多规合一”规划编制费100万元,用于支付规划、设计等项目的专家评标评审费用10万元。
2.漳州招商局0306工程2000万元。
3.海滨学校(二区1-2101地块)单建式人防工程5000万元。
4.人防地面指挥中心及人防警报系统66万元。
5.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20万元,主要用于诉讼咨询。
6.房地产项目价格评估费16万元。
7.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275.8万元。
8.社区、单位雨污管道维护工程专项资金300万元。
9.物业项目检查(政府购买服务)12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