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 号
第一百零六条 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