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夫妻投靠迁移审批
2024-01-10 10:10 来源: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 号

第一百零六条 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投靠人在

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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