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复户口注销
2024-01-10 10:10 来源: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

第九十五条 有 2 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保留合法真实户口、注销非法虚假户口。决定注销的 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保 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调查 核查期间,公安派出所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 核查处理完毕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九十六条 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 以直接注销户口。

第九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后,应当及时在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 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加注“注销”、加盖户籍民警章,收回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同时收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 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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