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死亡注销
2024-01-10 10:01 来源: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

  第八十六条 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当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 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 注销户口登记。

  第八十七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 1 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 书;(三)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 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 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 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 料,作出《声明》后办理。

第八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 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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