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二百三十八条福建省户籍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应当在 3 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 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 3 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已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 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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