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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2024-01-10 10:26 来源: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十九条 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一百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百零一条 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一百零二条 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提交《准予迁入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发《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迁移项目跨省通办的地区,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直接办理迁出。 第一百零三条 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租赁房屋落户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生源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省外院校录取的本省户籍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交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已签发《户口迁移证》,造成迁入地址不一致的,提交持证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向继续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原户籍属本省的学生,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二十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省内生源凭学校批准文件向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原户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院校应当统一向公安派出所申办将毕业生户口从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出手续,并负责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省内生源的毕业生直接办理回原籍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毕业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毕业生申办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创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按就业落户政策落户的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所在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 (二)就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户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二)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口所在地的; (三)省内院校已在本省其他院校深造,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五)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学生证等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材料;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此项不提供)。
 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户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作失业承诺,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或者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派遣的毕业生,因《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交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由实际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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