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
第一百零六条 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 18 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父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随父母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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