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9〕29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 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上限 22164元,下限 4433元;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 4433元。自 2024年 7月 1日起执行。
2024年 6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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