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经解读〔2024〕1号
一、修订背景
《漳州开发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招管字〔2021〕35号)系于2021年3月11日经第8次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因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条第四款内容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相冲突,经研究,拟删除《漳州开发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及第六条第四款有关内容。
二、适用范围
漳州开发区商贸流通业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相关政策,2024年11月4日第35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漳州开发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修订内容。相关修订条款内容如下:
一、删除《措施》第一条“培育新增贸易业‘限上’企业”第二款“对新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再给予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总额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删除《措施》第六条“其他”第三款“本政策第一、二条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
三、删除《措施》第六条“其他”第四款“对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进口货主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在上述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对其进行奖励。对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成立独立销售企业,且纳入区统计库的,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也可‘一事一议’,另行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留存)”。
解读单位:漳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解读人: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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