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管环办字〔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了《漳州开发区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漳州开发区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漳政办〔2021〕70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海〔2021〕7号)和《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的通知》(漳环委办〔2022〕1号)等有关要求,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切实解决入海排污口突出问题、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为核心,立足当下、着眼长远,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环保基础设施,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为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以达标整治、规范排放为导向,按照“清理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规范管理一批”,一口一策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优先整治群众反应强烈、排污量大、对海洋环境影响突出的入海排污口。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通过采取封堵、拆除、归并等措施,能立行立改的,立即开展清理整治;涉及管网建设或民生等需要一定周期完成整改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稳妥有序推进,限期整改到位;对需要长期坚持整治的,要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整治;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基本完成全区入海排污口整治。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整治方案
结合前期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结果,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编制整治方案,重点落实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整治规范、整治标准、整治措施和时间安排,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工作台账。
(二)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排污口
开发区工业企业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一步核实工业排污口所属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加强农副食品、电镀、钢铁等重点固定污染源的污水治理和尾水排放控制,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严禁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入海。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2.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结合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规范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对于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城镇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尾水全面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含总氮、总磷因子),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支持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在确保稳定达标前提下,优先转化为可利用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3.农村社区排污口
按照“连片整治”管总口的整治思路,加大农村社区污水治理,具备纳管条件的,通过截污措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采取三格化粪池等分散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尾水开展资源化利用;对已废弃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应及时封堵,防止非法不合理排放。农村社区排污口要实现垃圾、废弃物及时清理转运。推动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严禁养殖污水直排。
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
4.港口码头排污口
港口码头的设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要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要求,优先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应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施,防止污染物倾倒、混排入海。
责任单位:厦门港招银港航服务中心
5.雨洪排放口
推进市政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管网修复,完善雨污收集系统,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网格化日常巡护和截污治理,从源头防止周边生产生活污水混入排洪沟渠,减少溢流污染;每年最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掌握排海雨洪水质情况;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晴天不排水,雨天不排污。加强入海排洪沟渠、排涝站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各类污水利用排洪排涝设施进入近岸海域。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环境保护局
6.沿海溪流、沟渠等
结合河长制、黑臭水体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生态水系建设、工业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源头管控”“一河一策”,将沿海溪流、沟渠、排干等纳入日常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定期巡查和水质监测,逐步推动水质不稳定达标溪流、沟渠等实现水质跨类别提升。
责任单位: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7.其他排污口
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污口的整治规范。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三)规范监督管理
1.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
根据《福建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建立辖区入海排放口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台账应包含入海排放口基本信息、监测信息、整治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建立排污口整治整改销号制度,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控,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形成整治闭环。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2.加强监测监控
依法依规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监测监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应按要求安装污水流量计量装置,在排污口附近醒目位置设置入海排污口标志牌,标志牌设置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标志牌设置情况纳入排污口整治验收内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排污情况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加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性监测,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港口码头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排污口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监测数据、有关整治照片、影像等台账作为整治销号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厦门港招银港航服务中心
3.加强经验总结
加快谋划实施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生活污水治理、港口码头污水整治、雨污分流改造、生态水系建设等入海排污口整治示范工程,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整治模式方法,并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各部门每年报送1个入海排污口整治典型案例。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厦门港招银港航服务中心
4.加强监督管理
要加大入海排污口监管力度,持续清理整顿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私设暗管等违法排污行为;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管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规划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
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是“十四五”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必须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务求实效。各部门要切实担起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的部门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污染源--入海排污口--海湾”全链条监管体系,把入海排污口整治纳入“湾(滩)长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湾(滩)长的作用,扎实推进海岸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网格化、常态化排查整治。
(二)加强协调联动
入海排污口问题在排口,根源在上游,各部门要坚持海陆统筹、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治河、治口、治海,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各部门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
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经费。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的原则,统筹安排好入海排污口整治资金。积极争取生态水系建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各类资金支持。通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政府购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
(四)倡导全民参与
及时公开对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相关政策、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涉及入海排污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五)建立健全制度
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实行每月调度、不定期通报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两单一表”,明确整治措施、完成时限等,各部门于每月15日前报送入海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表(附件1),每半年对入海排污口整治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将总结报告报开发区环委办汇总,开发区环委办按要求报送市环委办。
附件:1.入海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表
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