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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四区码头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漳招管字〔2013〕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四区码头建设发展,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发展水平,经2013年11月25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从2014年起设立开发区第四区码头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扶持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第四区建设、持续经营的码头项目。

(二)经营码头项目的公司须在漳州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二、资金扶持办法

码头项目进入经营期前三年,开发区给予码头项目公司财政扶持,扶持金额(A),按以下方式计算:

A=码头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地方级税收/3+码头项目当年经营产生的地方级税收。

当A≤当年码头公司经营亏损数额(年度审计报告数),则当年给予支持资金为A。

当A﹥当年经营亏损数额(年度审计报告数),则开发区财政当年给予码头项目公司扶持资金金额为当年经营亏损数额。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码头项目建设期内的税收,码头项目公司应于次年初填报扶持资金备案表(详见附件一),将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提交开发区财政局先行办理资金扶持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的,相关税收将不计入经营期前三年财政资金扶持总额内。

(二)码头项目公司进入经营年度起,专项扶持资金由各码头项目公司提出申请,于6月底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经发局,并附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三)申报文件及资金申请表应附上相关证明。

(四)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做好初审工作,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管委会审批程序为:单项补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单项补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经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五)获得补助的码头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1.漳州开发区四区码头项目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备

    2.漳州开发区四区码头发展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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