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3年漳州开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漳州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漳州开发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漳州开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号)要求,满足我区农户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推进主要农作物及特色农作物全程全面高质高效机械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装备支撑。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确定。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福建省补贴范围”)包括:
(一)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中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及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主要包含我省农业生产适用的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产品的种类范围、资质条件等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
(三)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资金补贴范围”)。主要包含全国补贴范围外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机具,共8大类14个小类23个品目(详见附件2)。补贴范围总体稳定,有进有出,如有调整,依据省级调整通知执行。
列入中央、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补贴机具具备资质由上级部门确定。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资金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特色适用农业机械(含机库补贴)、累加补贴关键重点农业机械和开展创新型农机装备补贴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按需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金额设置由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另行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等,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急需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及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成套配套等装备给予省级资金累加补贴,按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20%测算确定各档次的累加补贴额。对省级资金补贴范围内创新型农机装备实行“543”补贴政策,即:第1年按照50%补贴,第2年按照40%补贴,第3年以后按照30%补贴。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有升有降,根据全省补贴资金总量及使用情况、中央调整情况等调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福建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0〕3号)文件执行。机库补贴按照新调整后的《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执行。
五、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我区社会发展局报备。
(二)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向我区社会发展局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及机具未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贴补助等信息真实有效。购机者必须就装机地点及线路事先向社会发展局提出申请,社会发展局会同规划建设局进行现场勘察,确认该地块是否适合装机,并由社会发展局通知购机者。同时,购机者必须承诺:一是装机在购机者本人果园范围内的,如遇本地块开发建设,农户必须配合做好征地理赔工作,购置农机补偿不超过农户购机成本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二是如装机超出购机农户果园范围的,必须在申请时报备说明,其使用范围由购机者自行与相邻农户进行协商解决,如该使用范围管委会需开发建设或与周边农户产生矛盾,购机者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非本区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在我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法证明资料。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申请。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申领。
(三)受理补贴申请。我区社会发展局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我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关闭补贴申请录入功能,社会发展局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我区社会发展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要求,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通过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根据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
(五)兑付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局审核社会发展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有关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社会发展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由社会发展局牵头、财政局配合,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准确地公开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随时受理补贴申请,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发展局、财政局要在管委会领导下联合实施并加强监管和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要落实职责分工,社会发展局要落实好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局要落实好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人员保障,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社会发展局要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要加强经费保障,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的必要组织管理经费。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2019〕8号),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二)优化管理服务。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积极探索试点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部分补贴申请“一趟不用跑”。通过办理服务系统自动比对功能,提升牌证管理机具核验的效率与准确性。
(三)落实信息公开。社会发展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宣传卡(单)、明白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补贴政策知晓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及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按年度公告我区补贴受益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社会发展局要严格规范开展日常核验,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补贴参与主体承诺制及违规行为查处职责,引导督促补贴参与主体履行责任义务,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在条件允许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验、补贴额监测分析、补贴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履行责任义务。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等补贴参与主体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对《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规范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闽农机函〔2020〕53号)规定履行的责任义务作出承诺。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鉴定机构、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要依法依规开展鉴定、认证、检验、评估(评审)等工作,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本方案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额度发生变化的,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的发文公告为准。
附件:1.福建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福建省2021—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