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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园区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招管规〔2023〕3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园区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6日第31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园区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专业园区服务管理,提高入园企业引进效率,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机制,推进专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定义。专业园区是指园区开发经营单位与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部门签订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开展商品厂房或标准厂房出售、租赁等经营活动而建设、运营的特定区域。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专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入园审核、投产条件审核等事项的服务管理。

第二章  入园审核服务

 入园条件。入园项目应符合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非限制类、非淘汰类项目;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符合漳州开发区产业规划及发展方向;符合管委会或招商引资部门与园区开发经营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产业类型。

 入园流程。园区开发经营单位负责接洽拟入园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调研、谈判等工作,掌握项目投资人企业经营、纳税情况,以及拟入园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提交项目入园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包括《新进企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投资促进局作为对接窗口部门,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入园申请材料。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拟入园项目是否符合投资协议或监管协议约定的产业类型;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拟入园项目是否符合漳州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要求;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拟入园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建设、火灾危险性等级等相关规范要求;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拟入园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准入、环境保护等要求。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项目入园申请表上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及结论。审核结论分为两种:同意入园、不同意入园。不同意入园必须阐述清楚具体原因。任一部门审核结论为不同意入园的,则该申请项目不允许入园。

同意入园审核意见及结论仅作为项目入园初审意见,入园项目在正式开工或投产前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安全、排污许可等报批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工作。项目工艺、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开展入园审核。

 审核时限。自收到拟入园项目申请后,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审核工作,整体审核周期(自收到企业入园申请到反馈审核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产条件审核服务

 投产条件。项目已通过审核同意入园。已办理完成项目备案、能评、环评、安评、排污许可、规划建设、消防、物业、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投产前必要手续。相关安全生产、环保设施等具备投产条件要求。

第八条 服务流程。园区开发经营单位负责向拟投产企业收集项目投产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表和环评批复等,提交项目投产申请表(附件2)。

投资促进局作为对接窗口部门,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产条件审核。其中,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拟投产企业是否完成项目备案、能评(若需要)等要求;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核拟投产企业规划、建设、消防工程报批报建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改变厂房用途等违规问题;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核拟投产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环保审批(备案)、排污许可等手续是否完善,安全及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配套到位;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核园区专业物业公司是否核验备案,使用燃气是否报批报验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审核拟投产企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预案是否制定等。

审核结论分为二种:同意投产、不同意投产,不同意投产必须阐述清楚具体原因,并给出整改意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不同意投产的,入园企业应根据意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由园区开发经营单位向投资促进局提交整改反馈报告,由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整改意见提出部门核实整改落实情况。若整改到位的,相关整改意见提出部门应出具同意投产的审核意见,形成整改反馈闭环。若整改不到位的,园区开发经营单位应督促入园企业继续落实整改意见,直至符合投产条件要求后方可投产。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靠前服务,积极主动上门协助解决入园企业在报批报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指导企业依规建设。

第九条 审核时限。自收到项目投产申请后,投资促进局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到现场开展联合指导服务,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审核工作,整体审核周期(自收到企业投产申请到反馈审核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条 检查。园区开发经营单位属于园区管理直接责任人,需严格督促、协助企业落实入园审核、投产条件审核等要求,经常性开展园区企业走访巡查工作,发现企业正式投产前存在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等问题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向投资促进局报告。

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精简整合检查事项,推行联合检查,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对象实施不同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应及时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第十一条 监督。园区开发经营单位、入园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审核及执法部门人员借审核审批、检查之名向企业索、拿、卡、要。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22年10月11日印发的《漳州开发区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入园企业审核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入园申请表

    2.项目投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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