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管〔2024〕20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管
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2024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号)、《漳州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使用管委会财政资金且总投资估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造地项目)等。总投资估算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科学、经济、规范、公平、公开”的管理原则,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项目建设程序。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除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外,总投资估算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无需报经济发展局审批,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
总投资估算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向经济发展局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可合并报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可合并报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福建省、漳州市和开发区有关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 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规划建设局作为责任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共同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业主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的选择按照《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基建计划)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在开发区范围内使用管委会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委会下属各业主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均应纳入管委会基建计划。
第八条 基建计划的内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拟纳入基建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初审,开发区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研究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标准、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后,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送经济发展局按《漳州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评审。规模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报审前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不低于原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咨询单位对可研进行评估。
项目可研应当对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的保障条件等,可研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造地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项目造地方案,由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四)各项目业主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已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的拟建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和造地方案)和续建项目报送至规划建设局,并附有项目建设方案和批准文件。未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预先列入基建计划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列入基建计划。续建项目须对该项目在本年度的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进行说明。
(五)每年11月底前,由规划建设局审核汇总各业主单位上报的建设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开发区基建计划和投资计划数报送财政局。财政局统筹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预算控制数。在预算控制数内,由规划建设局编制正式年度基建计划,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的基建计划投资正式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六)年度基建计划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由规划建设局下达。
第九条 基建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规划建设局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批后执行。擅自增加投资概算、预算的,应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将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报管委会,由管委会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于日常性的维护项目由业主单位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统一安排;抢修抢险工程、计划外工程按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加强管委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由规划建设局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台账,每月统计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汇总形成每月工程项目建设简报;按月度进行分析、总结,形成项目投资进度表并报送经济发展局。
第三章 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流程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项目建设手续,并启动建设项目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招标程序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确定后,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研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明确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由规划建设局组织财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送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手续;概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送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手续。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研,并按第十五条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设审批部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房建、总投资估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园林景观等工程,需增加方案设计。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初审,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审核、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及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经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审批或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投委会评审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总投资估算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需重新编制可研报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后办理可研批复手续。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组织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附预算),经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含造地项目)施工图审查完成后,业主单位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必要性及紧迫性的前提下,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启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前应编制工程预算,按《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细则》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开工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权限进行报批,获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一)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且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占该项目合同总额(不含暂列金)5%(含5%)以内的,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后,报规划建设局审批;
(二)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且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占该项目合同总额(不含暂列金)5%(含5%)以内的,经业主单位和规划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审批;
(三)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且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占该项目合同总额(不含暂列金)5%(含5%)以内的,经业主单位、规划建设局和财审中心审核,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四)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金额占该项目合同总额(不含暂列金)5%以上的,经业主单位、规划建设局和财审中心审核,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因安全或紧急情况需要工程变更且必须马上组织实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但应在15日历天内按上述程序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六)涉及规划调整的变更,需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按以上程序报批。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
及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其他事宜、财务决算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于每月30日前在开发区项目管理信
息系统将本月管委会各项目业主应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进行编制上报审批。
(二)付款申请表送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工程概算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编制付款申请单,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审核,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2.工程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编制付款申请单,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3.工程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规划建设局编制付款申请单,经财政局审核,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
(三)如遇需要立即付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程序纸质审批,但仍需与当月付款申请表一同编制,并说明情况。
(四)付款申请获批后,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监察局(审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责,并对项目建设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主要相关部门职责。
业主单位职责: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合同约定及代建单位提供的支付进度计划,及时做好资金支付工作;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规划建设局职责:编制基建计划并统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作为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组织相关部门从项目合理性和经济性方面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审核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调整等申请,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责:从工程造价层面做好工程预、结算以及竣工决算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按管委会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工程咨询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程预算(估算、概算、结算)等咨询机构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造成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审查批准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竣工结算的,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有关单位及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2年9月9日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漳招管字〔202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漳州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各环节审核审批流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