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招管〔2024〕21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2024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零星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由管委会财政出资的零星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建设工程是指管委会因各种情况需要实施的总投资估算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工程竣工后为完善、补充原设计缺陷,需要对局部进行调整,以满足美观、适用等功能所产生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开工前有关三通一平所产生的场平工程、施工用水、用电、临时道路、临时围墙、临时路口、安全屏障及拆迁、拆除等零星项目工程;
(三)因施工、安装缺陷,原承建商在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又急需对工程进行返修,需速另请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维修工程(造成的费用应在保修款内扣除);
(四)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毁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
(五)工程保修期满后,需要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项目;
(六)为美化环境及环境整治而发生的小型绿化、土石方清理、垃圾清理等工程;
(七)庆典、检查、参观、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工程项目;
(八)其它管委会认可的项目。
第五条 零星建设工程的确定及资金的审批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方案,经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初审,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同意,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后,纳入当年管委会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零星工程项目中列支。当年管委会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零星工程项目额度用完后还需新增项目的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零星建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第七条 需要设计的零星建设工程,不需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批审批程序,直接由业主单位负责开展施工图设计,由规划建设局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施工图完成后,由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按《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细则》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不需要设计的零星建设工程,直接由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细则》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依本规定确定的零星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和《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漳财购〔20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做好零星建设工程的管理,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资料完整。
第十条 工程实施过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技术资料归档等其它事项按《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管委会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2年9月7日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零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漳招管字〔2022〕1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