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 政策法规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招管规〔2024〕1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代建工作,提高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工程项目是指以下项目:

(一)全部使用管委会财政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管委会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管委会资金但管委会资金占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和征迁费用,下同)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

(三)管委会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管委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四)其他应按照管委会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规划建设局应会同项目业主单位建立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责履约。

代建单位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为主责,按照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配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提供优质的专业化工程管理服务。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业主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选择代建单位。

  选择代建单位时,重点考核项目代建人员配备、代建方案和企业代建业绩、资信等情况,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考评为优秀、良好等级单位进行代建管理服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选择代建单位。

(一)代建管理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二)代建费管理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三)代建管理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部门自行采购的规定执行,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条 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代建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后,报招标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二)代建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后,报采购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其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报采购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三)代建费5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后,报采购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报采购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四)代建费取费标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其招标采购方式及金额需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条 代建管理费超过200万元(含),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可以按以下程序采用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一)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经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同意;

(二)重要民生项目、片区开发项目、影响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项目、城市更新改造类项目等,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三)2次公开招标流标的项目,经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中标通知书在发出的同时应报送规划建设局。

第三章 代建工作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可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即可选择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前期阶段开始代理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实行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直至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后选择代建单位代理后续全部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签订代建管理合同。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采购方案及招标采购文件;实施项目各阶段咨询、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采购和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项目前期阶段、实施阶段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与业主单位、实施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施工过程中变更的审核、进度款申请等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过程管理;项目的各类专项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编制和管理。

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监理单位的发包和管理,由规划建设局负责。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投资控制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计划安排,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合同约定及代建单位提供的支付进度计划,做好资金支付工作;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核(批)招标采购方案和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结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进度款申请;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规划建设局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完善项目跟踪机制,督促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定期与业主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审核项目设计变更、投资调整等申请,按规定协助完善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拟定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招标采购方案和招标采购文件,按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建设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业主单位和规划建设局等相关监管单位审核(批),并将招标采购结果报业主单位确定;发起工程变更和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要求,完成代建项目各项控制目标;及时将代建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报送业主单位和规划建设局;制定年度详细的资金用款计划报送业主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结算等工作,并在完工半年内向业主单位、规划建设局提交代建工作总结。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或材料设备供应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代建项目经理以及代建团队管理人员应结合项目特点择优确定并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代建项目经理等相关管理人员的,应书面报告业主单位同意,并向规划建设局报备。

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且由代建单位或代建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的,业主单位可以要求更换代建项目经理,代建单位拒不更换的,由规划建设局予以责令更换,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建设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对代建事项、代建目标、资金管理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免责事由、纠纷处理、奖罚条款等做出明确约定。

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选定代建单位30日内与其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有权单方终止正在实施的代建项目,或调整项目的规模、工期、移交时限;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规模、工期、移交时限签订代建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全部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二十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交)工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时限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业主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二十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管委会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二十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维护;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业主单位或养护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代建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总投资概算中列支,并参照附件《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计取。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进度申请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进度申报。在项目竣工前支付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项目办理工程结算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代建管理费拨付的审核,确保代建管理费拨付进度与工程进度基本一致。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终止项目的,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按照一定比例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管理费。

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调整项目规模、工期的,代建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决定单方终止项目或单方调整项目的规模、工期造成代建单位对参建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按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非因政策或项目单位原因,代建单位未按合同履行代建职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代建的,相关违约信息作为后续选择代建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十条 业主单位、规划建设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工期延误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工作和主要节点工期延误的,由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代建合同等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条 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对于管委会下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