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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漳招管规〔2024〕2号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2024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漳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漳财购〔20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委会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管委会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委会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议并批准拟招标工程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承包方式、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挂靠在规划建设局,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兼任。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三)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一)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所列范围的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以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发包,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未达到第七条标准的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外, 由招标人依法不进行工程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限额以上(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人拟定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附合同范本),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审核、分管基建领导审批后实施;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法制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分管基建领导审核、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后实施。

(二)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限额以下项目(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下):属于非政府采购,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按照部门自行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含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管委会年度基建计划或管委会根据需要确定的项目;

(二)已办理项目立项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规划建设局组织审查,需要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已通过审查。

土石方工程仅需符合以上第(一)(三)条即可招标,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暂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先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方案,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和经济发展局审核,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后实施。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附合同范本),经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法制办审核,管委会分管业主单位领导审核,概算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报管委会分管基建领导审定,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报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二)工程预算管理按《漳州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组织开标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五)招标结果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的,招标人将招标结果报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标底的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货物类最多不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类最多不超过10万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退还给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严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施工单位未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中,其拟任投标项目经理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与其执业资格等级相符的工程,须常驻工程现场,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开展招标工作。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并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代表和专家组成。除特殊规定外,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得少于 5 人且必须单数。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没有单位盖章的;

(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推荐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推荐结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不同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评审活动未结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人员应将开标、评标全过程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应载入开标、评标记录。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需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调整招标事项的由招标人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抢险救灾等应急性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补签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需实行招投标廉洁责任承诺书制度, 凡是参加招投标相关活动的人员均需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实行公开承诺。招投标廉洁承诺书范本由监察部门制定。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涉及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工作,设立并公开专门的投诉渠道,指定具体部门受理有关投诉, 并对每件投诉进行登记造册。涉及违纪违规线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调查工作,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投诉属实、违反招投标管理规章的责任部门或当事人要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定期通过访谈、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形式,对涉及本单位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监督和罚则

第三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为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工作人员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内容;

(三)投标人与招标工作人员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提高某投标人综合评分,使其中标;

(五)招标工作人员和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参加招标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2年9月7日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漳招管规〔202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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