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漳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港后石港区3号通用泊位海砂淡化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4-29 20:42 来源:漳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漳招管环字〔2020〕11号
方圆云商(厦门)供应链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厦门港后石港区3 号通用泊位海砂淡化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四区厦门港后石港区3号通用泊位工程用地范围内,主要建设加工车间、沉淀池、原料堆场、成品堆场等淡化海砂加工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淡化加工能力为55万吨。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3号泊位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机械维修、冲洗废水依托3号泊位工程机械设备机油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

运行期间,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洗砂废水经“泥水处理罐+斜板沉淀池+RO反渗透膜”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3号泊位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强化水质管理,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相关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原料堆场扬尘、成品砂装卸扬尘以及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原料堆场采用加盖遮雨以及设置围挡墙方式储存原料砂,并采用智能除尘喷雾系统;成品砂储存于半封闭仓库,并采用智能除尘喷雾系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地面清扫、车辆冲洗、苫盖、绿化等综合防尘措施,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噪声污染防治

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贝壳、泥块、海泥、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体废物的二次污染。

三、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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