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报送的《全自动高性能金刚石绳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漳州开发区红山路1号方明环保科技园2号厂房,厂房租赁面积约1700m2,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刚石绳锯40万米,其中一期年产金刚石绳锯10万米,二期年产金刚石绳锯30万米。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局的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的结果基本可信,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内容和结论。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真空热压烧结机冷却用水、金刚石串珠清洗除油工序和镀锌钢丝绳清洗除油工序的清洗水以及员工的生活污水。真空热压烧结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金刚石串珠清洗除油工序和镀锌钢丝绳清洗除油工序的清洗水经“电聚凝+混凝沉淀+电催化氧化”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应同时满足漳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
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混料工序和开刃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裹胶工序和注胶、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开刃工序经自配的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裹胶工序和注胶、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集气罩后通过“UV光催化+活性炭”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三)噪声污染防治
合理布置生产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固废的二次污染;废切削液、沾染切削液的金属屑、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做好收集、贮存等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生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005t/a、0.0005t/a,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0.491/a,由漳州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改造升级提产项目治理减排量中调配,总量控制指标按1.1倍调剂。
四、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五、你司应严格履行承诺,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购入我局出具的总量控制指标数量,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应根据报告表及批复要求逐项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