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漳州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办结决定书(字(2019)第 001号)
2020-12-14 21:55 来源: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字(2019)第 001号
漳州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您(单位)提交办理的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 的审批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为 永鸿·鸿溪谷临时开口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八  条第 一 款规定,决定给予  不予 许可

    意见内容 : 由于申请缺口处于弯道位置且可视距离较短,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建议施工车出入口位置另行选定,故不予许可。 

    本决定为不予许可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或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若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第三十八条款和内容须画空档线;意见内容自行填写具体依据和结论,包括意见文件、证照名称和编号等。

  

(决定机关)单位: 漳州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盖章)

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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