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漳州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办结决定书(字(2019)第 012号)
2020-12-14 21:58 来源: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字(2019)第 012号
福建省鸿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您(单位)提交办理的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 的审批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为 创客﹒鸿园临时开口申请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八 条第 一 款规定,决定给予   不予  许可

意见内容 : 经现场勘查开口设在交叉路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不予许可。

本决定为不予许可的,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或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若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第三十八条款和内容须画空档线;意见内容自行填写具体依据和结论,包括意见文件、证照名称和编号等。


  

  (决定机关)单位: 漳州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盖章)

日期: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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